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466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国,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徐商联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熙春西路与夹马营路交叉口北。
法定代表人:徐江怀。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徐商联合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