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终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陆港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保江,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网商路******div>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金乃松,总经理。
上诉人西安闪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闪游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乐蜀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蜀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33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闪游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信息网络侵权案件,被上诉人网易公司、上诉人闪游公司及原审被告乐蜀公司的登记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均不在上海市杨浦区,且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也位于上海市杨浦区。
本案中乐蜀公司实际经营地法院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因此,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网易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的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审被告乐蜀公司在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有权管辖上海市宝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被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所作裁定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邵望蕴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