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68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明波,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卓视眼镜店(曾用名:鹤城区金丰宝岛眼镜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西路**。
经营者:崔华英。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卓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