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793号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桥**北院平房。
法定代表人:葛志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河**友谊南路龙水园**楼**/div>法定代表人:宋金宝。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天塔道南侧上谷商业中心2-10A、2-10B、2-11B、2-12E/div>经营者:王艳梅。
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个渔夫(天津)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南开区渔行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老葛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