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20号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青溪东路******。
法定代表人:崔华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雅丽,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凌奇,浙江浩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浦江县韵美针织厂,住,住所地浦江县白马镇五丰村浦峰东路**/div> 投资人郑新兴,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君瑞,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煊,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浦江县韵美针织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杜小糖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