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34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丽,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西凉湖便利店,经营场所湖北省赤壁市河北大道明尚经营****(北)。
经营者:唐晓春。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壁市西凉湖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继高审判员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