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4知民初473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曼,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郏县铂金音乐会所,经营场所郏县复兴路北段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5MA4748FJ59。
经营者:张伟。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郏县铂金音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28日以案情需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