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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黄文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桂11民初53号
案件名称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黄文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黄文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1民初53号 原告:黄文龙,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壮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祥优,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贤敬,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曼宁,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八里街工业园区&ldquo欧洲小镇”5组团车13号。

法定代表人:蒋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娣,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文龙与被告广西贺州市泰兴连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桂林星灿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黄文龙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文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文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黄文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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