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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智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1刑更6399号
案件名称颜智勇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智勇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刑更6399号罪犯颜智勇,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初中文化。

现在江西省洪都监狱服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5日作出(2018)赣0902刑初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颜智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颜智勇不服,提出上诉。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2018)赣09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西省洪都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9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颜智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8年09月至2020年07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

另查明,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上缴国库,但未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委托江西省洪都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颜智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但该犯未退缴违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颜智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天。

(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8月30日起至2021年2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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