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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4执230号
案件名称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孙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4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5664532441。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梦雪,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铁山街道前张村****信用代码92410481MA468HXH9L。

被执行人:孙霞,女,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高院作出的(2020)豫知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人孙霞下落不明,提供的电话号码已停机。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豫知民终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舞钢市雪中冰互联网零售网店、孙霞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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