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366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丽仁,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湖县上冈镇雨灿超市,住所地建,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冈东社区智谋路**v>经营者:金丽平。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湖县上冈镇雨灿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1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已预缴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