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865号之一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潘园公路****楼**(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张陆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锋,上海海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二段****>法定代表人:伏西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福满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刘燕萍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