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6438号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院**内****801.。
法定代表人:张春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洪元,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麦焙香西饼屋,住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底商**div>经营者:石术娥,女,住址同上。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麦焙香西饼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悦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