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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东智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衡东智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衡东智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5号 原告: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榜德工业区A-2号厂区内1号楼厂房4楼。

法定代表人:颜聪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山,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雅萍,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智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峥嵘路向恒勋等5户合作房。

法定代表人:赵幸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文慧,女,该公司法务。

原告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智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同年3月17日,原告以不存在侵害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永春颜帅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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