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2139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集聚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宁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城镇坡大路**。
法定代表人:刘素敏。
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幸购物广场,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方洲商城**。
经营者:朱月燕。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好彩头饮品有限公司、被告哈尔滨市呼兰区家幸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