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143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皖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鹏东、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长垣县胡帅副食经营者:胡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垣县胡帅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