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皖06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连,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双堆集镇淮海路南段路西。
经营者,许懂情,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
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许懂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许懂情未履行本院(2019)皖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许懂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许懂情名下银行存款805.83元,收取执行费80元,剩余725.83元已拨至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2020年10月13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濉溪县双堆家乐购生鲜超市、许懂情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目前正在履行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皖06民初23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勇审判员 盛文强审判员 吴 灿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王闪书记员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