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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堡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9民初41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堡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堡食品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9民初41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堡食品加盟店,住所地东台市五烈镇广山供销社商住楼门面房**。

经营者:翟小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建平,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苏中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胡家堡食品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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