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晋01民初973号原告: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张坂上塘前吟村。
投资人:黄锦良,厂长。
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慈惠工艺品经销部,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朝阳街**煤机市场原东坡食府西侧。
经营者:张朝忠。
被告:张庭军,男,198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现住太原市。
原告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慈惠工艺品经销部、张庭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于2020年10月16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计7350元,由惠安县张坂圣丰木雕工艺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