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民初991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肖飞,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平,天津祖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五五五卫浴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下朱庄街华北城**114经营者:范玉清,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台州市路桥斯洁尔洁具厂,住所地浙江省台,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东村****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经营者:黄小平,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蓬东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圳,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五五五卫浴经营部、被告台州市路桥斯洁尔洁具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忠审 判 员 白俊勇人民陪审员 袁鸿祥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周航书记员刘勇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