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685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朝,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福卿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公园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周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福卿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福卿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安福卿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元,退回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