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0民初2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竹青,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泽美,女,汉族,1982年1月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韬,男,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友元,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朱泽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