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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金泽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6635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会城金泽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新会区会城金泽办公设备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663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会城金泽办公设备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482A。

经营者:赵伟强。

被告:赵伟强,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巷1号。

公民身份号码:4407***********013。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会城金泽办公设备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付】,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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