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369号之一 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LuxotticaGroupS.P.A.),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路易吉卡多尔纳广场**。
授权代表:斯蒂凡诺·奥斯尼(StefanoOrsini)。
委托代理人:孔勤,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崇文,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海市鼎荣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汾东村**。
法定代表人:朱善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鼎荣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3045元,由原告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