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区智涵酒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执17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区智涵酒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田晓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5执17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欢,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经营场所安阳市灯塔路与曙光路交叉口向西50米。

经营者:田晓静。

被执行人:田晓静,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现住安阳市文峰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田晓静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5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文峰区智涵酒业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915682号“泸州老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文峰区智涵酒业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8000元。

因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田晓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田晓静已向本院申报了财产情况。

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田晓静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通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田晓静公积金账户已被封存,无法提取。

除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工商查询后,发现文峰区智涵酒业店营业执照已经注销,不再经营。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文峰区智涵酒业店、田晓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