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395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某,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徐记久久鸭颈王店。
经营者:徐璐,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龙潭区徐记久久鸭颈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