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知民初140号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巷北工业区五星路**302。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宏森,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翠,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光市曹氏陶瓷卫浴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北关建材市场东街南首/div> 经营者:曹姗娜。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诉被告寿光市曹氏陶瓷卫浴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