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60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经济技术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3966327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金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江县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安永村上屋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MA4L2B7332。
法定代表人:邱广州。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平江县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平江县润丰食品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未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人利益,未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