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5刑初27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茂全,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
2019年9月30日因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成成,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全及其辩护人王成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4日期间,被告人杨茂全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买其他公司生产的岩棉板和他人非法生产的印有“凯华岩棉”注册商标的包装膜,在大城县其经营的厂房内非法生产假冒“凯华岩棉”注册商标的岩棉板,销售给黑龙江省饶河县人全某,销售金额为21万元,全某分两次将上述款项给付被告人杨茂全。
2018年9月4日,大城县公安局在被告人杨茂全的厂房现场查扣了印有“凯华岩棉”注册商标的岩棉板包装膜5卷。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杨茂全主动到大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茂全赔偿了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茂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并证人陈某、刘某1、李某1、李某2、刘某2、全某、缴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出库单、扣押物品清单、和解协议、谅解书、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受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大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茂全进行了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杨茂全适用社区矫正,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杨茂全被宣告缓刑后不会对居住村街造成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茂全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茂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了南京恒翔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茂全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茂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次日一次性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杨茂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上缴国库。
三、现场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岩棉板包装膜予以没收,由查扣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