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180号原告: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
经营者:xxx。
原告xx公司与被告xx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xx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