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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09刑初314号
案件名称刘建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建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9刑初31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建华,男,1989年3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保定市徐水区。

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保定市徐水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清华、田琳琳,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保徐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葛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建华及其辩护人杨清华、田琳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5日,在崔庄镇茂山卫村邰某2库房内,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假冒耐克系列运动鞋12136双。

经查,其中10220双是被告人刘建华生产。

2020年8月7日,徐水区公安局依法对刘建华制鞋加工点进行搜查,查扣正在制作的假冒耐克系列运动鞋525双。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系列运动鞋系假冒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徐水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刘建华生产的假冒运动鞋价值人民币23.1306万元。

2020年8月10日,刘建华到徐水区公安局投案,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刘建华供述,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建华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刘建华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如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被告人刘建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建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华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建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建华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5日,保定市徐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徐水区邰某2库房内,扣押假冒耐克系列运动鞋12136双。

经查,其中10220双(耐克系列运动鞋M2K型号1060双、1897S型号5900双、966型号3260双)系被告人刘建华生产,其余1936双运动鞋系他人存放于此。

2020年8月7日,保定市徐水区公安局依法对刘建华制鞋加工点进行搜查,查扣正在制作的假冒耐克系列运动鞋525双,其中耐克乔丹508双、耐克系列M2K型号15双、耐克系列高帮2双。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以上刘建华生产的系列运动鞋系假冒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鉴定,刘建华生产的假冒耐克M2K、1897S、966、高帮、乔丹系列运动鞋10745双,总价值人民币231306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刘建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建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邰某1、刘某1、邰某2、刘某2、张某1、张某2、王某、蒋某、崔某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价格证明,营业执照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公证书,河北省涉案资产价格认定结论书及明细表,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华违反商标管理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3130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建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刘建华积极缴纳罚金,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建华系初犯,无犯罪前科,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刘建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为保护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八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建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清。

) 二、扣押在案的生产线一条,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扣押在案的耐克M2K系列1075双、1897S系列5900双、966系列3260双、高帮2双、乔丹508双运动鞋,由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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