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15号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龙路**德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田,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化世纪通电讯中心。
住所地。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牌楼西街**iv> 法定代表人:侯志飞。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化世纪通电讯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徳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