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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31793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7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象园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育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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