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79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永杰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雪象园东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育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顺兴百货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