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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燕与义乌市贝昭包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1990号
案件名称方燕与义乌市贝昭包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方燕;义乌市贝昭包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990号 原告:方燕,女,199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缅子、吴浩然,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贝昭包装厂,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济开发区杨村路**。

经营者:廖成瑞,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戴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燕与被告义乌市贝昭包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

2020年9月28日,原告方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原告方燕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实际案件受理费50元,现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燕负担。

原告方燕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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