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1787号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罗文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艮鹏,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森奥洁日用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田新街**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JG4X2Z经营者:杨丽娇。
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森奥洁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