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4民初98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平,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悦,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秀山县碧玉便利店,营业场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V8精品酒店第一层二间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YJ9HY17。
经营者:温玉。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秀山县碧玉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