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01知民初1号 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三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崔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斌,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生,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昌滨路iv> 负责人:杨其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弯新恒,新疆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iv> 法定代表人:刘明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钊,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晶,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普公司)与被告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昌吉分公司)、深圳中海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能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
原告赫普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赫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22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39220元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