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859号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镇宁东新城金海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篆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1016/div>法定代表人:吴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篆意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委派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就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议先行调解。
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真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因系委派调解,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张宗滨书 记 员 邵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