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316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
法定代表人:何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某某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
经营者:徐某某。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
某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