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7199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C1901A5。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爵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裴永娴,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爵世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