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22号 原告:伊恒博,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伊犁州伊宁市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特克斯县选来维修服务中心,经营场所: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阔科铁热克乡科克托海村。
经营者:林小明,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伊犁州伊宁市。
原告伊恒博与被告特克斯县选来维修服务中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伊恒博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伊恒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伊恒博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伊恒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