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454-24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彩真,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能杰,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行宇,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彩真因与被上诉人彭能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五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01、303-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彩真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黄彩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彩真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五案共计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黄彩真负担。
黄彩真已向本院预交二审诉讼费五案共计250元,其多预交的上诉费12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