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1621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1808.5元,交纳执行费,224元。
向申请人发放案款21584.5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16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4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