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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侵害商标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执恢1621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侵害商标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113执恢1621号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永佳食品便利店、余养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113民初111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21808.5元,交纳执行费,224元。

向申请人发放案款21584.5元。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陕0113执恢162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10月24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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