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14民初4894号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04046760T(2/2),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好,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樱康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8620074XT,,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路****楼****法定代表人:高洪祥,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天鹅公司)与被告上海樱康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小天鹅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小天鹅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此款已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