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民初156号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新源县肖尔布拉克。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玲,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市区体育馆巷实达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体育馆巷188。
经营者:谷朴。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市区体育馆巷实达烟酒商行(经营者:谷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10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