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867号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浦坝港镇东浦村。
法定代表人:林先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厉洁飞,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芳泉路**。
法定代表人:顾小娟,执行董事。
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唐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
2021年1月11日,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门水之源卫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