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3民初27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章威,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慧,黑龙江滨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金龙,男,197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金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杨金龙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金龙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计400.0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