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221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诗灿,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湖北观筑(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幸福时代百货广场有限公司,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龙腾大道199附**。
法定代表人:黄杰,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武汉幸福时代百货广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