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1民初2353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淑萍,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诗薇梵百货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538AGX1G。
经营者:韦高培。
被告:东莞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莲子坊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2L3780H。
法定代表人:左少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诗薇梵百货店、东莞市云祥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