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257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羽超市,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下夹树街8-4。
经营者:王红雨。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南岗区鸿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